一、發展初級社
1952年,內蒙古自治區在互助合作運動廣泛開展起來的基礎上,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在農業生產勞動模范莫日格策、韓珍、謝文升、郭老虎等常年互助組的基礎上試辦17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3年,中國共產黨提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明確提出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這年的10月又發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提出要積極而又謹慎地引導農民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按照“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把領導互助合作運動由建立互助組為主轉到大力建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階段上來。內蒙古自治區根據黨中央的指示精神,本著逐步、穩妥地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精神,把一批條件較好的常年互助組,擴建為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區初級合作社發展到176個。1954年,全國掀起大辦初級社的熱潮,自治區各地也開始大批建立初級農業合作社。至1955年,全區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已發展到6994個,入社農戶19.17萬戶,占總農戶的17.27%。全區大部分農村已經鄉鄉有社。1955年3月,毛澤東主席根據全國初級合作社發展較快的形勢提出“停、縮、發”三字方針時,自治區初級合作社發展速度雖然也比較快,但從全區發展情況看,基本上沒有出現強迫命令和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從生產發展情況看,大部分初級社在較合理規劃利用土地資源,集體興修農田水利,推廣科學技術等方面都比互助組顯示了較大的優越性,產量超過了互助組。據1955年7月呼倫貝爾盟對莫力達瓦旗、阿榮旗、布特哈旗調查,己辦的449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中,生產發展,社員收入增加,管理有序,群眾滿意的一類社214個,占總社數的47.6%;生產發展,大部分社員收入增加,但在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問題的二類社217個,占總社數的48.3%。問題多,差的社18個,占4%。這個調查資料說明,大部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辦得好的和比較好的。
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主席作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同年10月11日在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擴大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這兩個文件都批判了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出現的右傾保守思想。根據毛澤東主席的報告和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決議精神,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迅速召開了各級干部會議,自上而下地檢查了在領導農業合作化運動方面的右傾保守思想,組織大批干部深入農村,宣傳貫徹了黨中央的指示,全區迅速掀起一個新的辦社高潮。至1956年1月,初級合作社發展到16 000個,參加農戶占75%以上,基本上實現了半社會主義的農業合作化。這些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中,實行土地和基本生產資料入股,統一經營,收益按入股的土地和勞力比例進行分配。由于各地農村具體條件的不同,土地、基本生產資料入股方式不盡相同。大致有以下幾種形式:
土地入股形式:死租活給,死租死給,部分社實行土地入股無報酬。大部分實行死租活給的辦法。據呼倫貝爾盟阿榮旗、莫力達瓦旗、布特哈旗對449個初級社的調查,實行死租活給的有356個社,占79.2%;實行死租死給的66個社,占14.6%;實行無報酬的42個社,占0.93%。
主要生產資料入股形式:牲畜入社,大部分實行私有公用公喂,有少數實行作為股份基金作價歸社,還有極少數實行私有公用私喂。農具入社,主要實行私有社租用,有一部分實行作價歸社或作價入社作股份基金,有部分實行作價入社付息,也有少部分實行合作社向社員借用等辦法。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管理形式大致有常年包工、季節包工、臨時包工和生產組長派工等幾種形式。實行常年包工的只是少數,實行季節包工、臨時包工的占大部分,相當數量的社還是實行臨時派工。勞動評工,大部分初級社實行“死分活評”,有部分社實行“死分不評”和“打頭制”等辦法。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計劃(包括種植計劃、勞力使用計劃、財務收支計劃),都由合作社社員選舉的社務委員會(也有稱社務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合作社、社員生活需要而制訂,經社員大會通過。社務委員會(社務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財務人員及有生產經驗的農民組成。
在初級社迅猛發展的過程中,一度出現工作簡單粗糙,部分地區出現強迫命令,不根據農民自愿強迫組社,搞形式主義的偏向。自治區各地針對不同情況,結合生產進行了整頓、鞏固、提高的工作。
二、建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4年,在大力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同時,自治區各地在一些辦得比較好的初級社基礎上試辦了20多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6年,在全國掀起發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高潮的影響下,自治區各地也出現了不顧客觀條件,片面追求高級合作社的數量,盲目把小社并大社成立高級社,有些地區高級社直接由幾個互助組合并組成。至1956年底全區已組建高級社9622個,入社農戶達121.8萬戶,占總農戶的83%,基本實現高級農業合作化。
自治區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和基本生產資料都歸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實行按勞分配。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規模,大部分是100戶左右,大的社有600多戶。土地、耕畜、大型農機具等生產資料作價歸社,集體統一經營,統一調配使用。社員的零星樹木、家禽、小農具歸社員私有。高級社設若干生產隊或作業組,實行“統一經營,分級管理,明確分工,個人負責”的生產管理制度。對各生產隊(作業組)實行耕地、耕畜、農具、勞力“四固定”。大部分高級社推行“包工、包產、包財務”,超產獎勵,減產扣工分的“三包一獎”制度,有的社實行“以產計工”的辦法。生產隊對社員勞動評工記分辦法。一些辦的較好的高級社在勞動計酬方式上實行定額管理,即把全年各種農活,按照不同季節,不同技術水平,及農活輕重、難易程度,統一排隊,再按中等勞動力所能完成的數量、質量規定工分作勞動定額,然后派工或包工到組到人,根據定額標準和完成的數量、質量評記工分。一些管理較差的高級社評工記分比較簡單,在生產隊或作業組范圍內實行平均主義的按日記分。
在實現高級合作化過程中,特別在處理生產資料作價入社等問題上,一些地區沒有堅持自愿互利的原則,侵犯了中農的利益。一些高級社管理干部作風不民主,強迫命令、瞎指揮、生產管理混亂、鋪張浪費嚴重,普遍存在窩工現象。這些問題都引起社員的不滿,影響社員生產積極性的發揮,有的地方發生社員要求退社的現象。據1957年5月統計,僅昭烏達盟要求退社的就有農民1502戶。
三、成立有特色的合作社
內蒙古自治區的農業合作化運動發展規律,和全國各地基本相似。但也有自治區自己的特點。自治區在實現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根據黨中央的方針、政策,結合自治區各地實際、組織了一批具有民族特點、地區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1.民族聯合社。內蒙古自治區的農業區除蒙古族和漢族聚居外,還有達斡爾、鄂溫克、朝鮮、回、滿等民族從事農業生產。這些少數民族不少都是與蒙、漢等民族雜居在一個地區。根據這一特點,為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加強民族團結,在發展農業合作化過程中,除了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立單一民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外,在民族雜居地區,根據群眾的自愿,建立各民族農民的民族聯合社。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把辦好民族聯合社作為自治區農業合作化運動中一項特殊的重要任務,并作出如下一些規定:
凡是民族雜居地區,辦單一的民族社或民族聯合社,必須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完全由各民族人民自己決定;民族聯合社領導成員中,必須有與各民族社員大體相適應的各民族的領導干部;實行經濟民主,記賬和公布分配結果,凡是必須的,同時用兩種文字;在勞動組織上,照顧各族社員的特長,幫助農業生產技術較差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社員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尊重各族人民的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宗教信仰,加強民族團結,加強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教育。允許社員在不妨礙集體生產的條件下自養少量牲畜,農業社在飼草、牧場和勞動力安排方面給予照顧;對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社員,允許自養騎馬、奶牛和食用羊,其數量應允許多于漢族社員。
這些規定的實施,保證了民族聯合社的健康發展。全區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建立的13 500個農業生產合作社中,民族聯合社有3800多個。這些民族聯合社在農牧業生產中,都顯示了很大的優越性,1956年全區所有的民族聯合社都增加了生產,有的增產幅度在20%以上,大部分少數民族社員增加了收入。據對24 400個少數民族社員收入情況的調查,增加收入的約占69%,收入不增不減的占15%,減收的約占16%左右。為了解決這部分少數民族社員減收問題,各地黨組織和政府幫助合作社采取適當安排勞力,合理調整社內不同工種間的勞動報酬,注意充分發揮各族社員的生產特長,如發揮蒙古族社員擅長經營畜牧業和朝鮮族社員擅長種植水稻等,適當提高其勞動報酬;對土地多,勞動力少,農田作業技術差的少數民族社員給予一定的土地報酬(主要在西部地區);對貧困的少數民族社員,優先用公益金給予適當補助等措施,使減收的少數民族社員逐步增加收入。
2.農牧結合社。自治區的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農牧業都占相當大的比重。大多數農牧民除了耕役畜外,還擁有一定數量的牧畜,并習慣和擅長飼養放牧牲畜。在牲畜較多的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組織了農業與畜牧業相結合的生產合作社即農牧結合社。在社會主義改造中,除了貫徹農業合作化的主要方針政策外,還根據畜牧業經濟的特點,慎重地規定了牲畜入社處理辦法,基本原則是把牲畜和耕畜區別對待,在土地、耕畜等主要生產資料入社后,對社員私有牲畜,采取多種過渡辦法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主要有4種形式:
第一種,農牧業生產由社統一安排,勞動力統一調配使用,農業集體經營,牧畜社員私有,由社統一放牧,畜主付放牧工資,牧業收益歸畜主,社內所得工資全部并入農業收益統一分配。
第二種,土地和牲畜統一入社(母畜以頭入社,散畜由社代放),統一經營,牧業收益按勞畜比例分紅,其勞力所得部分并入農副業收益中,按農牧副業勞動日統一分配,其中有的社土地不分紅。
第三種,牲畜折價作股入社,或作價作為股分基金,由社統一經營,牧業收益按勞畜比例分紅。
第四種,牲畜作價,用國家貸款或社員投資購置,由社統一經營,其收益除歸還貸款外,完全按勞動日分紅。
農牧結合社中有許多是農牧結合的民族聯合社,也有單一的民族組成的農牧結合社。農牧結合社建立后在生產中顯示了很多優點:能夠統籌安排農牧業和副業生產,并根據每個勞動力的特長,實行分工分業,提高了勞動效率,促進了農牧生產;農牧結合社使農牧業能在統一管理下能實現互相支援,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糧食和飼料為發展畜牧業提供了物資保證,出售畜產品的收入為發展種植業提供所需資金,牲畜的糞肥為種植業提供大量有機肥料。農牧結合社有利于農田、牧場統一規劃,既擴大農田又能保護牧場,能夠更好地解決半農半牧區農牧矛盾問題。
3.土地不分紅社。自治區地多人少,勞動力不足,在農業區和半農半牧的一些地區,農民在歷史上就有伙種伙分,土地不取報酬的習慣。在合作化運動中,一些地區農民要求組織土地不分紅社,某些地方領導由于對客觀歷史情況缺乏具體分析,對群眾自愿組織起來的這種不分紅社進行“糾正”,照搬其他地區的經驗,硬性規定實行土地分紅而引起農民的不滿。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及時糾正了這一偏向。允許群眾從實際出發,自愿組織土地不分紅社,并加強了對土地不分紅社的領導。轉入高級合作化時,這部分不分紅社迅速轉向高級社。
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內蒙古黨委在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農業合作化的方針政策的同時,結合自治區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制定了一些符合實際情況的具體政策和措施。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國家幫助的原則,采取由組織臨時互助組到常年互助組,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而后轉入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前后歷時5年多的時間。雖然在后期由于受全國農業合作化高潮迅猛發展的影響,在自治區大部分地區也出現過要求過急,工作粗糙,改變過快,形式過于單一等缺點和偏向。但總體上還是比較順利地完成了對小農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從當時的情況看,土地統一經營后,為興修農田水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創造了一些條件。1956年全區一年新增灌溉面積達14萬公頃,相當于1955年新增灌溉面積的2倍,水土保持工作也有很大進展,初步控制水土流失面積1400多平方公里,并開墾和由于土地連片而擴大的耕地面積達26.67多萬公頃。在增施肥料,推廣良種,合理密植,種植高產作物,推廣新式農具等技術措施方面,也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
一、發展初級社
1952年,內蒙古自治區在互助合作運動廣泛開展起來的基礎上,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在農業生產勞動模范莫日格策、韓珍、謝文升、郭老虎等常年互助組的基礎上試辦17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3年,中國共產黨提出過渡時期的總路線,明確提出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這年的10月又發布《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提出要積極而又謹慎地引導農民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按照“積極領導,穩步前進”的方針,把領導互助合作運動由建立互助組為主轉到大力建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階段上來。內蒙古自治區根據黨中央的指示精神,本著逐步、穩妥地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精神,把一批條件較好的常年互助組,擴建為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全區初級合作社發展到176個。1954年,全國掀起大辦初級社的熱潮,自治區各地也開始大批建立初級農業合作社。至1955年,全區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已發展到6994個,入社農戶19.17萬戶,占總農戶的17.27%。全區大部分農村已經鄉鄉有社。1955年3月,毛澤東主席根據全國初級合作社發展較快的形勢提出“停、縮、發”三字方針時,自治區初級合作社發展速度雖然也比較快,但從全區發展情況看,基本上沒有出現強迫命令和侵犯中農利益的問題。從生產發展情況看,大部分初級社在較合理規劃利用土地資源,集體興修農田水利,推廣科學技術等方面都比互助組顯示了較大的優越性,產量超過了互助組。據1955年7月呼倫貝爾盟對莫力達瓦旗、阿榮旗、布特哈旗調查,己辦的449個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中,生產發展,社員收入增加,管理有序,群眾滿意的一類社214個,占總社數的47.6%;生產發展,大部分社員收入增加,但在管理工作上存在一些問題的二類社217個,占總社數的48.3%。問題多,差的社18個,占4%。這個調查資料說明,大部分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辦得好的和比較好的。
1955年7月31日,毛澤東主席作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報告,同年10月11日在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擴大會議)上通過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這兩個文件都批判了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出現的右傾保守思想。根據毛澤東主席的報告和中共七屆六中全會決議精神,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迅速召開了各級干部會議,自上而下地檢查了在領導農業合作化運動方面的右傾保守思想,組織大批干部深入農村,宣傳貫徹了黨中央的指示,全區迅速掀起一個新的辦社高潮。至1956年1月,初級合作社發展到16 000個,參加農戶占75%以上,基本上實現了半社會主義的農業合作化。這些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中,實行土地和基本生產資料入股,統一經營,收益按入股的土地和勞力比例進行分配。由于各地農村具體條件的不同,土地、基本生產資料入股方式不盡相同。大致有以下幾種形式:
土地入股形式:死租活給,死租死給,部分社實行土地入股無報酬。大部分實行死租活給的辦法。據呼倫貝爾盟阿榮旗、莫力達瓦旗、布特哈旗對449個初級社的調查,實行死租活給的有356個社,占79.2%;實行死租死給的66個社,占14.6%;實行無報酬的42個社,占0.93%。
主要生產資料入股形式:牲畜入社,大部分實行私有公用公喂,有少數實行作為股份基金作價歸社,還有極少數實行私有公用私喂。農具入社,主要實行私有社租用,有一部分實行作價歸社或作價入社作股份基金,有部分實行作價入社付息,也有少部分實行合作社向社員借用等辦法。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生產管理形式大致有常年包工、季節包工、臨時包工和生產組長派工等幾種形式。實行常年包工的只是少數,實行季節包工、臨時包工的占大部分,相當數量的社還是實行臨時派工。勞動評工,大部分初級社實行“死分活評”,有部分社實行“死分不評”和“打頭制”等辦法。
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生產計劃(包括種植計劃、勞力使用計劃、財務收支計劃),都由合作社社員選舉的社務委員會(也有稱社務管理委員會),根據國家、合作社、社員生活需要而制訂,經社員大會通過。社務委員會(社務管理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財務人員及有生產經驗的農民組成。
在初級社迅猛發展的過程中,一度出現工作簡單粗糙,部分地區出現強迫命令,不根據農民自愿強迫組社,搞形式主義的偏向。自治區各地針對不同情況,結合生產進行了整頓、鞏固、提高的工作。
二、建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
1954年,在大力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同時,自治區各地在一些辦得比較好的初級社基礎上試辦了20多個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1956年,在全國掀起發展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高潮的影響下,自治區各地也出現了不顧客觀條件,片面追求高級合作社的數量,盲目把小社并大社成立高級社,有些地區高級社直接由幾個互助組合并組成。至1956年底全區已組建高級社9622個,入社農戶達121.8萬戶,占總農戶的83%,基本實現高級農業合作化。
自治區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是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和基本生產資料都歸集體所有,取消土地報酬,實行按勞分配。
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規模,大部分是100戶左右,大的社有600多戶。土地、耕畜、大型農機具等生產資料作價歸社,集體統一經營,統一調配使用。社員的零星樹木、家禽、小農具歸社員私有。高級社設若干生產隊或作業組,實行“統一經營,分級管理,明確分工,個人負責”的生產管理制度。對各生產隊(作業組)實行耕地、耕畜、農具、勞力“四固定”。大部分高級社推行“包工、包產、包財務”,超產獎勵,減產扣工分的“三包一獎”制度,有的社實行“以產計工”的辦法。生產隊對社員勞動評工記分辦法。一些辦的較好的高級社在勞動計酬方式上實行定額管理,即把全年各種農活,按照不同季節,不同技術水平,及農活輕重、難易程度,統一排隊,再按中等勞動力所能完成的數量、質量規定工分作勞動定額,然后派工或包工到組到人,根據定額標準和完成的數量、質量評記工分。一些管理較差的高級社評工記分比較簡單,在生產隊或作業組范圍內實行平均主義的按日記分。
在實現高級合作化過程中,特別在處理生產資料作價入社等問題上,一些地區沒有堅持自愿互利的原則,侵犯了中農的利益。一些高級社管理干部作風不民主,強迫命令、瞎指揮、生產管理混亂、鋪張浪費嚴重,普遍存在窩工現象。這些問題都引起社員的不滿,影響社員生產積極性的發揮,有的地方發生社員要求退社的現象。據1957年5月統計,僅昭烏達盟要求退社的就有農民1502戶。
三、成立有特色的合作社
內蒙古自治區的農業合作化運動發展規律,和全國各地基本相似。但也有自治區自己的特點。自治區在實現農業合作化運動中根據黨中央的方針、政策,結合自治區各地實際、組織了一批具有民族特點、地區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
1.民族聯合社。內蒙古自治區的農業區除蒙古族和漢族聚居外,還有達斡爾、鄂溫克、朝鮮、回、滿等民族從事農業生產。這些少數民族不少都是與蒙、漢等民族雜居在一個地區。根據這一特點,為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加強民族團結,在發展農業合作化過程中,除了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建立單一民族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外,在民族雜居地區,根據群眾的自愿,建立各民族農民的民族聯合社。自治區黨委和人民政府把辦好民族聯合社作為自治區農業合作化運動中一項特殊的重要任務,并作出如下一些規定:
凡是民族雜居地區,辦單一的民族社或民族聯合社,必須尊重各民族人民的意愿,完全由各民族人民自己決定;民族聯合社領導成員中,必須有與各民族社員大體相適應的各民族的領導干部;實行經濟民主,記賬和公布分配結果,凡是必須的,同時用兩種文字;在勞動組織上,照顧各族社員的特長,幫助農業生產技術較差的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社員提高農業生產技術水平;尊重各族人民的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宗教信仰,加強民族團結,加強愛國主義和國際主義教育。允許社員在不妨礙集體生產的條件下自養少量牲畜,農業社在飼草、牧場和勞動力安排方面給予照顧;對蒙古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社員,允許自養騎馬、奶牛和食用羊,其數量應允許多于漢族社員。
這些規定的實施,保證了民族聯合社的健康發展。全區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建立的13 500個農業生產合作社中,民族聯合社有3800多個。這些民族聯合社在農牧業生產中,都顯示了很大的優越性,1956年全區所有的民族聯合社都增加了生產,有的增產幅度在20%以上,大部分少數民族社員增加了收入。據對24 400個少數民族社員收入情況的調查,增加收入的約占69%,收入不增不減的占15%,減收的約占16%左右。為了解決這部分少數民族社員減收問題,各地黨組織和政府幫助合作社采取適當安排勞力,合理調整社內不同工種間的勞動報酬,注意充分發揮各族社員的生產特長,如發揮蒙古族社員擅長經營畜牧業和朝鮮族社員擅長種植水稻等,適當提高其勞動報酬;對土地多,勞動力少,農田作業技術差的少數民族社員給予一定的土地報酬(主要在西部地區);對貧困的少數民族社員,優先用公益金給予適當補助等措施,使減收的少數民族社員逐步增加收入。
2.農牧結合社。自治區的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農牧業都占相當大的比重。大多數農牧民除了耕役畜外,還擁有一定數量的牧畜,并習慣和擅長飼養放牧牲畜。在牲畜較多的農業區和半農半牧區,組織了農業與畜牧業相結合的生產合作社即農牧結合社。在社會主義改造中,除了貫徹農業合作化的主要方針政策外,還根據畜牧業經濟的特點,慎重地規定了牲畜入社處理辦法,基本原則是把牲畜和耕畜區別對待,在土地、耕畜等主要生產資料入社后,對社員私有牲畜,采取多種過渡辦法進行社會主義改造。主要有4種形式:
第一種,農牧業生產由社統一安排,勞動力統一調配使用,農業集體經營,牧畜社員私有,由社統一放牧,畜主付放牧工資,牧業收益歸畜主,社內所得工資全部并入農業收益統一分配。
第二種,土地和牲畜統一入社(母畜以頭入社,散畜由社代放),統一經營,牧業收益按勞畜比例分紅,其勞力所得部分并入農副業收益中,按農牧副業勞動日統一分配,其中有的社土地不分紅。
第三種,牲畜折價作股入社,或作價作為股分基金,由社統一經營,牧業收益按勞畜比例分紅。
第四種,牲畜作價,用國家貸款或社員投資購置,由社統一經營,其收益除歸還貸款外,完全按勞動日分紅。
農牧結合社中有許多是農牧結合的民族聯合社,也有單一的民族組成的農牧結合社。農牧結合社建立后在生產中顯示了很多優點:能夠統籌安排農牧業和副業生產,并根據每個勞動力的特長,實行分工分業,提高了勞動效率,促進了農牧生產;農牧結合社使農牧業能在統一管理下能實現互相支援,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糧食和飼料為發展畜牧業提供了物資保證,出售畜產品的收入為發展種植業提供所需資金,牲畜的糞肥為種植業提供大量有機肥料。農牧結合社有利于農田、牧場統一規劃,既擴大農田又能保護牧場,能夠更好地解決半農半牧區農牧矛盾問題。
3.土地不分紅社。自治區地多人少,勞動力不足,在農業區和半農半牧的一些地區,農民在歷史上就有伙種伙分,土地不取報酬的習慣。在合作化運動中,一些地區農民要求組織土地不分紅社,某些地方領導由于對客觀歷史情況缺乏具體分析,對群眾自愿組織起來的這種不分紅社進行“糾正”,照搬其他地區的經驗,硬性規定實行土地分紅而引起農民的不滿。自治區黨委和政府及時糾正了這一偏向。允許群眾從實際出發,自愿組織土地不分紅社,并加強了對土地不分紅社的領導。轉入高級合作化時,這部分不分紅社迅速轉向高級社。
在農業合作化運動中,內蒙古黨委在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農業合作化的方針政策的同時,結合自治區的民族特點、地區特點,制定了一些符合實際情況的具體政策和措施。遵循自愿互利、典型示范和國家幫助的原則,采取由組織臨時互助組到常年互助組,發展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而后轉入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前后歷時5年多的時間。雖然在后期由于受全國農業合作化高潮迅猛發展的影響,在自治區大部分地區也出現過要求過急,工作粗糙,改變過快,形式過于單一等缺點和偏向。但總體上還是比較順利地完成了對小農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從當時的情況看,土地統一經營后,為興修農田水利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創造了一些條件。1956年全區一年新增灌溉面積達14萬公頃,相當于1955年新增灌溉面積的2倍,水土保持工作也有很大進展,初步控制水土流失面積1400多平方公里,并開墾和由于土地連片而擴大的耕地面積達26.67多萬公頃。在增施肥料,推廣良種,合理密植,種植高產作物,推廣新式農具等技術措施方面,也都取得了較大的成績。在一定時期內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