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方案》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以自有品牌進入流通銷售領域。此外,《方案》要求,進一步加強食鹽監管專業化建設,實施鹽務局、鹽業公司政企分開。撤銷自治區各級鹽業公司加掛的鹽務管理局牌子,將鹽業行業管理職能劃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食鹽質量安全管理、監督職能劃入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鹽務局現有人員,人隨事走,增加相應編制,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方案》明確,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方案》明確,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包括食鹽〔轉〕代批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打造我區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企業集團,培育自治區鹽業品牌,引領行業發展。
取消區域限制
《方案》明確,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以自有品牌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不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與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或個人在食鹽批發領域進行合作。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放開食鹽定價
《方案》還明確,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我區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研究制定工業鹽(工業廢渣鹽)的生產、銷售、質量監管等管理細則和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安全。
2016年12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內蒙古自治區鹽業體制改革實施方案》(下稱《方案》)。《方案》明確,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以自有品牌進入流通銷售領域。此外,《方案》要求,進一步加強食鹽監管專業化建設,實施鹽務局、鹽業公司政企分開。撤銷自治區各級鹽業公司加掛的鹽務管理局牌子,將鹽業行業管理職能劃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鹽業主管機構,食鹽質量安全管理、監督職能劃入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鹽務局現有人員,人隨事走,增加相應編制,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本進入
《方案》明確,設置過渡期分步實施改革。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許可證和食鹽批發企業許可證不再重新核發,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從2018年1月1日開始,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批發企業可依照新的規定申請許可,根據許可范圍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
《方案》明確,不再核準新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確保企業數量只減不增。鼓勵食鹽生產與批發企業產銷一體,鼓勵社會資本進入食鹽生產領域,與現有定點生產企業進行合作。堅持食鹽批發專營制度,以現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批發企業為基數,不再核準新增食鹽批發企業(包括食鹽〔轉〕代批企業),鼓勵食鹽批發企業與定點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其他各類商品流通企業不得從事食鹽批發。鼓勵國有食鹽批發企業在保持國有控股基礎上,通過投資入股、聯合投資、企業重組等方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戰略合作和資源整合。
鼓勵食鹽生產、批發企業兼并重組,允許各類財務投資主體以多種形式參與,向優勢企業增加資本投入,支持企業通過資本市場或公開上市等方式融資,打造我區具有核心競爭力的鹽業企業集團,培育自治區鹽業品牌,引領行業發展。
取消區域限制
《方案》明確,取消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只能銷售給指定批發企業的規定,允許生產企業以自有品牌進入流通和銷售領域,自主確定生產銷售數量并建立銷售渠道,或者委托有食鹽批發資質的企業代理銷售。不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與沒有食鹽批發資質的各類商品流通企業或個人在食鹽批發領域進行合作。取消食鹽批發企業只能在指定范圍銷售的規定,允許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購鹽并開展跨區域經營。鼓勵鹽業企業依托現有營銷網絡,大力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開展綜合性商品流通業務。
放開食鹽定價
《方案》還明確,放開食鹽出廠、批發和零售價格,由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成本、食鹽品質、市場供求狀況等因素自主確定。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食鹽零售價格的市場監測,配合鹽業主管機構采取措施,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特殊情況下可依法采取臨時價格干預或其他緊急措施,防止我區普通食鹽價格異常波動。
各級鹽業主管機構要研究制定工業鹽(工業廢渣鹽)的生產、銷售、質量監管等管理細則和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工業鹽流入食鹽市場,確保食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