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木、鄉、民族鄉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時通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確定:“努圖克、蘇木、街、村”政府為基層行政區域建制(1949年4月5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決定,凡農業旗的行政村,統一改稱嘎查,自然村稱愛里)。綏蒙政府管轄的綏東解放區基層政權單位是區、鄉、行政村民主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內蒙古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先后經歷了廢保建政,廢除國民黨政府的保甲制度和王公貴族封建特權制度,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人民委員會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建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實行“政社合一”制度;“改社建鄉”,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建制,并建立健全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樣幾個發展階段。在各個發展階段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保證了國家和自治區各項政策在基層的實施,執行了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以及社會服務等各項行政管理職能。
一、統一蘇木、鄉、民族鄉建制
1950年,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鄉(行政村)人民代表大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內蒙古自治區、綏遠省及有關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兩個《通則》的基本精神,結合不同地區歷史和現實情況,有步驟地全面進行基層行政區域建制的調整。1950年,綏遠省地區廢除保1192個,甲13639個,經過農、牧民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議民主選舉,建立行政村(相當鄉)人民政府(村主任)714個、鎮人民政府(鎮長)23個。1951年,內蒙古自治區(原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建立蘇木(牧區)、嘎查(設旗的農業區)、鄉人民政府2710個(設蘇木長、嘎查長、鄉長)。同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所轄區域內,結合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進行了“撤村建鄉”人民政府工作;1953年4月14日,綏遠省人民政府發出《關于撤銷行政村建制及建立鄉建制的指示》,在綏遠省轄區內,根據“基本不動,個別調整”和“旗縣并存”地區暫維持現狀的原則,撤銷行政村2149個,建立鄉人民政府1840個、鎮人民政府20個。
1954年10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牧區基層建政會議上確定,牧區“以蘇木為基層政權的組織形式”。1955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基層行政區域建制為:“蘇木、嘎查、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蘇木、嘎查、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蘇木長、嘎查長、鄉長、鎮長各1人”,“副蘇木長、副嘎查長、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同年,根據內務部《關于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內蒙古自治區在農業區鄉、嘎查、鎮人民委員會下設立生產合作社、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調解、人民武裝、民政、財糧等工作委員會。在鄉、嘎查、鎮以下,以自然村或選區為單位,設立人民代表主任;在牧區蘇木人民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委員適當分工,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處理員若干人,具體辦理各項工作。蘇木以下設立巴嘎達(村主任),在蘇木人民委員會領導下聯系群眾,進行各項工作。
1956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為適應農業合作化發展的需要,在第一次基層換屆選舉時,發出《內蒙古自治區調整農業區、半農半牧區嘎查、鄉的行政區劃和編制的試行方案》。經過這次調整,適當擴大了蘇木、鄉的區域。全區由原5122個蘇木、嘎查、鄉,調整為2243個蘇木、嘎查、鄉。當年,全區已建立農牧業高級合作社(簡稱高級社)9622個。詳見表1-7。
1951~195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統計表

二、農村牧區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定》。同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屆八次全體委員(擴大)會議通過《關于實行人民公社化的初步規劃的決議》。會后,全區“在近兩個月時間里,迅速實現了農村人民公社化”。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作出《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同年1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建立人民公社中有關調整行政區劃和基層政權組織機構的幾點意見》。指出:人民公社突破原旗縣界限時,由有關旗縣協商,報盟審批;鄉社合一,人民公社名稱按所在鄉、蘇木名稱命名。當年,全區建立農村人民公社778個;牧區人民公社152個。1959年1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作出《關于牧區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指示》。指出:“牧區以蘇木為單位建立公社,比較適宜”。經過調整,基本上1個蘇木建立1個人民公社。全區農村牧區人民公社取代了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的職權,實行“政社合一”制度。人民公社既是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領導各項生產建設,又是基層政權組織,管理本地的行政事務。人民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公社管理委員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
1966年5月16日以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區蘇木、鄉、民族鄉、鎮從1967年開始,陸續成立革命委員會,取代了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由干部、軍隊代表、群眾組織頭頭組成所謂“三結合”革命委員會領導班子。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下設助理員若干,辦理各項事務。1979年7月4日公布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人民公社設人民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內蒙古自治區從1979年11月開始,旗縣和人民公社、鎮進行直接選舉試點,到1981年11月完成人民公社選舉,選出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民公社的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管理機關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幾個年度人民公社情況見表1-8和表1-9。
1958~1981年內蒙古自治區部分人民公社表

1981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農村牧區人民公社表

三、“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政府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縣以下“分為鄉、民族鄉、鎮”。并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住地區設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指出:人民公社改為鄉、民族鄉;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改為鄉、民族鄉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改為鄉長、副鄉長等。1983年3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關于按照憲法規定開展基層政權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基本不打亂現有行政區劃,以現在公社的規模建鄉,一般不動,個別調整”。自治區由有關部門組成建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臨時辦公室,抓好這項工作。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指出,憲法已明確規定在農村建立鄉政府,政社必須相應分開,“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鄉政府”。這項工作要與選舉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結合進行。按照黨中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通知,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干部先在寧城、托克托縣等地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的工作試點。而后,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在全區進行“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截至1984年10月20日,全區建立和恢復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1552個。其中:蘇木人民政府431個、鄉人民政府896個、民族鄉人民政府13個、鎮人民政府212個。這都是經過召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基層人民政府。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設蘇木達、鄉長、鎮長各1人,副蘇木達、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實行蘇木達、鄉長、鎮長負責制。下設若干助理員及人民武裝部、公安派出所等。同時,全區組建牧區嘎查委員會3478個,農區村民委員會9988個,合計農村牧區群眾性自治組織13466個。1984年5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民委員會簡則》(試行)。同年7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民委、民政廳、名詞術語委員會、地名委員會《關于區、鄉、村蒙古語稱謂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區蒙語一律稱努圖克,鄉一律稱蘇木,村一律稱嘎查。
1986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部門對全區41個旗縣的159個蘇木、鄉、鎮和249個嘎查、村民委員會的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向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1987年10月19日,自治區黨委、政府發出《關于加強農村牧區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指出,改變原農村牧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改革工作,初步改變了過去長期存在的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狀況,對解放生產力、發展商品生產和各項建設事業起了很大作用。提出要注意理順黨、政、企之間的分工,簡政放權以使經濟組織有自主權,有活力等。
1991年4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條例》規定,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設蘇木達、副蘇木達,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蘇木人民政府中應由蒙古族公民擔任蘇木達或副蘇木達,民族鄉人民政府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公民擔任等等。有關幾個年度蘇木、鄉情況見表1-10和表1-11。
1984~1992年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及群眾性自治組織表

內蒙古自治區幾個主要年度蘇木鄉建制分盟市對比表

注:表內數字依據民政廳1982年、1987年、1993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簡冊》統計的。此表反映出全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和派出機關在改革中的變化。
四、努圖克、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在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內,普遍設置努圖克人民政府;在綏遠省人民政府所轄解放區設區人民政府。努圖克和區是在解放戰爭中旗縣民主政府之下,為適應戰爭需要而設置的一級政權建制單位。一個努圖克政府領導幾個蘇木、嘎查,一個區政府領導幾個鄉、行政村。1950年12月,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區人民政府及區公所組織通則》,規定了設區的原則及其組織機構和職權。1951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為減少層次,提高效率,將原努圖克(區)人民政府改設為努圖克(區)公所,作為旗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努圖克達和區長執行旗縣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指導、監督、協助所轄蘇木、嘎查、鄉、行政村(小鄉)的工作。1954年3月6日,撤銷綏遠省建制,將其區域并入內蒙古自治區后,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有努圖克、區公所553個。同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蒙古自治區經過“撤區劃蘇木、鄉的工作”,建立了旗縣(市)人民委員會領導蘇木、鄉、鎮的行政建制。1957年,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努圖克、區公所減少到281個。
1958年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結合基層選舉工作進行重點調整鄉的行政區域和撤銷努圖克(區)公所的通知》。同年,自治區興起“人民公社化運動”,努圖克(區)公所與蘇木、鄉、鎮人民委員會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替代。
1979年7月4日公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在“改社建鄉”之后,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1983年全區設區公所2個,1984年有區公所3個,1985年有區公所14個。
蘇木、鄉、民族鄉是內蒙古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1947年5月1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時通過的《內蒙古自治政府暫行組織大綱》確定:“努圖克、蘇木、街、村”政府為基層行政區域建制(1949年4月5日,內蒙古自治政府決定,凡農業旗的行政村,統一改稱嘎查,自然村稱愛里)。綏蒙政府管轄的綏東解放區基層政權單位是區、鄉、行政村民主政府。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內蒙古自治區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先后經歷了廢保建政,廢除國民黨政府的保甲制度和王公貴族封建特權制度,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人民委員會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建立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實行“政社合一”制度;“改社建鄉”,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建制,并建立健全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樣幾個發展階段。在各個發展階段的基層行政區域建制,保證了國家和自治區各項政策在基層的實施,執行了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以及社會服務等各項行政管理職能。
一、統一蘇木、鄉、民族鄉建制
1950年,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鄉(行政村)人民代表大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內蒙古自治區、綏遠省及有關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兩個《通則》的基本精神,結合不同地區歷史和現實情況,有步驟地全面進行基層行政區域建制的調整。1950年,綏遠省地區廢除保1192個,甲13639個,經過農、牧民協會和人民代表大會議民主選舉,建立行政村(相當鄉)人民政府(村主任)714個、鎮人民政府(鎮長)23個。1951年,內蒙古自治區(原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經過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建立蘇木(牧區)、嘎查(設旗的農業區)、鄉人民政府2710個(設蘇木長、嘎查長、鄉長)。同年,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所轄區域內,結合人民代表大會議選舉進行了“撤村建鄉”人民政府工作;1953年4月14日,綏遠省人民政府發出《關于撤銷行政村建制及建立鄉建制的指示》,在綏遠省轄區內,根據“基本不動,個別調整”和“旗縣并存”地區暫維持現狀的原則,撤銷行政村2149個,建立鄉人民政府1840個、鎮人民政府20個。
1954年10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牧區基層建政會議上確定,牧區“以蘇木為基層政權的組織形式”。1955年11月11日,《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基層行政區域建制為:“蘇木、嘎查、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蘇木、嘎查、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本級人民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蘇木長、嘎查長、鄉長、鎮長各1人”,“副蘇木長、副嘎查長、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同年,根據內務部《關于健全鄉政權組織的指示》,內蒙古自治區在農業區鄉、嘎查、鎮人民委員會下設立生產合作社、文教衛生、治安保衛、人民調解、人民武裝、民政、財糧等工作委員會。在鄉、嘎查、鎮以下,以自然村或選區為單位,設立人民代表主任;在牧區蘇木人民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委員適當分工,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處理員若干人,具體辦理各項工作。蘇木以下設立巴嘎達(村主任),在蘇木人民委員會領導下聯系群眾,進行各項工作。
1956年3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為適應農業合作化發展的需要,在第一次基層換屆選舉時,發出《內蒙古自治區調整農業區、半農半牧區嘎查、鄉的行政區劃和編制的試行方案》。經過這次調整,適當擴大了蘇木、鄉的區域。全區由原5122個蘇木、嘎查、鄉,調整為2243個蘇木、嘎查、鄉。當年,全區已建立農牧業高級合作社(簡稱高級社)9622個。詳見表1-7。
1951~1956年內蒙古自治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統計表

二、農村牧區人民公社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做出《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的決定》。同年9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第一屆八次全體委員(擴大)會議通過《關于實行人民公社化的初步規劃的決議》。會后,全區“在近兩個月時間里,迅速實現了農村人民公社化”。同年12月10日,中共八屆六中全會作出《關于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決議》。同年12月16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建立人民公社中有關調整行政區劃和基層政權組織機構的幾點意見》。指出:人民公社突破原旗縣界限時,由有關旗縣協商,報盟審批;鄉社合一,人民公社名稱按所在鄉、蘇木名稱命名。當年,全區建立農村人民公社778個;牧區人民公社152個。1959年1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作出《關于牧區人民公社若干問題的指示》。指出:“牧區以蘇木為單位建立公社,比較適宜”。經過調整,基本上1個蘇木建立1個人民公社。全區農村牧區人民公社取代了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委員會的職權,實行“政社合一”制度。人民公社既是農村牧區集體經濟組織,領導各項生產建設,又是基層政權組織,管理本地的行政事務。人民公社實行社員代表大會制;人民公社的管理機關是公社管理委員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主任、副主任及委員組成。
1966年5月16日以后,在“文化大革命”期間,全區蘇木、鄉、民族鄉、鎮從1967年開始,陸續成立革命委員會,取代了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由干部、軍隊代表、群眾組織頭頭組成所謂“三結合”革命委員會領導班子。人民公社革命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委員組成。下設助理員若干,辦理各項事務。1979年7月4日公布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人民公社設人民代表大會和管理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內蒙古自治區從1979年11月開始,旗縣和人民公社、鎮進行直接選舉試點,到1981年11月完成人民公社選舉,選出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人民公社的權力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管理機關是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幾個年度人民公社情況見表1-8和表1-9。
1958~1981年內蒙古自治區部分人民公社表

1981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各盟市農村牧區人民公社表

三、“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政府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縣以下“分為鄉、民族鄉、鎮”。并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住地區設立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年12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若干規定的決議”指出:人民公社改為鄉、民族鄉;人民公社管理委員會改為鄉、民族鄉人民政府;人民公社主任、副主任改為鄉長、副鄉長等。1983年3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出《關于按照憲法規定開展基層政權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要求“基本不打亂現有行政區劃,以現在公社的規模建鄉,一般不動,個別調整”。自治區由有關部門組成建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臨時辦公室,抓好這項工作。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指出,憲法已明確規定在農村建立鄉政府,政社必須相應分開,“當前的首要任務是把政社分開建鄉政府”。這項工作要與選舉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工作結合進行。按照黨中央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通知,自治區有關部門組織干部先在寧城、托克托縣等地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的工作試點。而后,自治區各級人民政府在全區進行“政社分開”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截至1984年10月20日,全區建立和恢復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1552個。其中:蘇木人民政府431個、鄉人民政府896個、民族鄉人民政府13個、鎮人民政府212個。這都是經過召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基層人民政府。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設蘇木達、鄉長、鎮長各1人,副蘇木達、副鄉長、副鎮長各若干人,實行蘇木達、鄉長、鎮長負責制。下設若干助理員及人民武裝部、公安派出所等。同時,全區組建牧區嘎查委員會3478個,農區村民委員會9988個,合計農村牧區群眾性自治組織13466個。1984年5月1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嘎查、村民委員會簡則》(試行)。同年7月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轉發民委、民政廳、名詞術語委員會、地名委員會《關于區、鄉、村蒙古語稱謂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區蒙語一律稱努圖克,鄉一律稱蘇木,村一律稱嘎查。
1986年,內蒙古自治區民政部門對全區41個旗縣的159個蘇木、鄉、鎮和249個嘎查、村民委員會的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并向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建議。1987年10月19日,自治區黨委、政府發出《關于加強農村牧區基層政權建設工作的通知》。指出,改變原農村牧區“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建立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改革工作,初步改變了過去長期存在的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狀況,對解放生產力、發展商品生產和各項建設事業起了很大作用。提出要注意理順黨、政、企之間的分工,簡政放權以使經濟組織有自主權,有活力等。
1991年4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工作條例》。《條例》規定,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基層國家行政機關;蘇木、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分別設蘇木達、副蘇木達,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蘇木人民政府中應由蒙古族公民擔任蘇木達或副蘇木達,民族鄉人民政府的鄉長由建立民族鄉的公民擔任等等。有關幾個年度蘇木、鄉情況見表1-10和表1-11。
1984~1992年內蒙古自治區蘇木、鄉、鎮及群眾性自治組織表

內蒙古自治區幾個主要年度蘇木鄉建制分盟市對比表

注:表內數字依據民政廳1982年、1987年、1993年《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劃簡冊》統計的。此表反映出全區基層行政區域建制單位和派出機關在改革中的變化。
四、努圖克、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在內蒙古自治政府轄區內,普遍設置努圖克人民政府;在綏遠省人民政府所轄解放區設區人民政府。努圖克和區是在解放戰爭中旗縣民主政府之下,為適應戰爭需要而設置的一級政權建制單位。一個努圖克政府領導幾個蘇木、嘎查,一個區政府領導幾個鄉、行政村。1950年12月,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公布《區人民政府及區公所組織通則》,規定了設區的原則及其組織機構和職權。1951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為減少層次,提高效率,將原努圖克(區)人民政府改設為努圖克(區)公所,作為旗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努圖克達和區長執行旗縣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指導、監督、協助所轄蘇木、嘎查、鄉、行政村(小鄉)的工作。1954年3月6日,撤銷綏遠省建制,將其區域并入內蒙古自治區后,內蒙古自治區境內有努圖克、區公所553個。同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內蒙古自治區經過“撤區劃蘇木、鄉的工作”,建立了旗縣(市)人民委員會領導蘇木、鄉、鎮的行政建制。1957年,內蒙古自治區境內的努圖克、區公所減少到281個。
1958年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委員會發出《關于結合基層選舉工作進行重點調整鄉的行政區域和撤銷努圖克(區)公所的通知》。同年,自治區興起“人民公社化運動”,努圖克(區)公所與蘇木、鄉、鎮人民委員會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所替代。
1979年7月4日公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縣、自治縣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設立若干區公所,作為它的派出機關”。內蒙古自治區在“改社建鄉”之后,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1983年全區設區公所2個,1984年有區公所3個,1985年有區公所14個。